外资保险公司的监视治理主要体现在什么方面?
外资保险公司的监视办理首要表现在什么方面? 《外资保险公司办理条例》规定: 第十九条 中国保监会有权查抄外资保险公司的营业状态,财政状态及资金运用状态,有官僚求外资保险公司在规定的限期内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书面陈诉,有权对违法违规举动依法举行惩罚,处置惩罚。
外资保险公司该当接管中国保监会依法举行的监视查抄,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书面陈诉,不得拒绝,拦阻,遮盖。
第二十条 除经中国保监会核准外,外资保险公司不得与其关联企业从事下列生意业务勾当:
(一)再保险的分出或者分入营业;
(二)资产生意或者其他生意业务。
前款所称关联企业,是指与外资保险公司有下列关系之一的企业:
(一)在股份,出资方面存在节制关系;
(二)在股份,出资方面同为第三人所节制;
(三)在好处上具有其他相干联的关系。
第二十一条 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该当于每一管帐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将该分公司及其总公司上一年度的财政管帐陈诉报送中国保监会,并予发布。
第二十二条 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的总公司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该分公司该当自各该景象产生之日起10日内,将有关环境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书面陈诉:
(一)变动名称,首要卖力人或者注册地;
(二)变动本钱金;
(三)变动持有本钱总额或者股份总额10%以上的股东;
(四)调解营业规模;
(五)受到地点国度或者地域有关主管政府惩罚;
(六)产生重大吃亏;
(七)分立,归并,遣散,依法被打消或者被宣告停业;
(八)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景象。
第二十三条 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的总公司遣散,依法被打消或者被宣告停业的,中国保监会该当遏制该分公司开展新营业。
第二十四条 外资保险公司谋划外汇保险营业的,该当遵守国度有关外汇办理的规定。
除经国度外汇办理构造核准外,外资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谋划保险营业的,该当以人民币计价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