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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延东与黑龙江省龙新化工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武汉公司法律顾问2手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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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法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类型]:民事
[审讯程序]:2审
[裁判时间]:2006年08月01日
[裁判字号]:(2006)黑民1终字第199号
[案例来源]:z高人民法院公报
[案情摘要]: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延东,1986年6月15日生,现住xxx委托代办署理人:王入美,黑龙江龙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办署理人:黄世栋,1967年3月2 5日生,住xxx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
[案例正文]: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延东,1986年6月15日生,现住xxx委托代办署理人:王入美,黑龙江龙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办署理人:黄世栋,1967年3月2 5日生,住xxx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龙新化工有限公司,住xxx法定代表人:白德安,董事长委托代办署理人:郝颖东,该公司法律参谋委托代办署理人:誉志坚,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延东与被上诉人黑龙江省龙新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新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1案,不服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绥中法民1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判决认定,2000年7月,2002年4月,2004年4月王延东分别同安达市久泉镇太平桥村(以下简称太平桥村),安达市万宝山镇人民ZF(以下简称万宝山镇ZF),大庆市龙凤区龙凤镇久青村(以下简称久青村)签订了8里泡水面承包合同,承包期分别为6年,25年不等。

    王延东与久青村签订的合同未商定用度,与太平桥村签订的合同商定每年交承包费5,000.00元,与万宝山镇商定每年交承包费10,000.00元。

    8里泡水面的所有权系国家所有,承包的合同签订后亦未经权利人追认。

    8里泡水面自80年代至今1直是排污泡。

    1990年安达市水利志上记载“8里泡近年来市镇产业污水排进,成为滞污的库区,库水不能利用。

    ”安政办发(1999)46号文件将8里泡定为氧化塘。

    有龙新公司,红星乳品,化工总厂3大企业去该泡排放污水。

    王延东与万宝山镇ZF等签订合同后开始经营渔业,捕捞鱼类供狐貉食用,但没有取得养殖许可证(有工商部分发的营业执照)。

    2004年王延东发现所养殖鱼类死亡,2005年亦发现鱼类死亡。

    2005年7月18日原审法院委托农业部黑龙江省流域渔业生态环境监测中央对鱼死亡损失入行鉴定。

    该鉴定依据2005年5月,2004年12月23日安达市8里泡渔场委托提取的水样入行鉴定。

    鉴定结论为2004年造成鱼死亡的经济损失为3,278,118.00元。

    王延东通过录相等证实2005年造成鱼残废的损失为400,000.00元。

    农黑渔环监字(2005)第04号鉴定书在起诉前两个月完成。

    龙新公司未介入鉴定并出使8里泡现场。

    王延东于2005年10月25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诉讼哀求为:1,要求龙新公司立刻休止向其鱼池排放污水的侵权行为;2,要求龙新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600,000.00元;3,诉讼费,鉴定费,财产保全费及实际支出费由龙新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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