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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门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置惩罚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陈诉执勤的交通警员或者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 在门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稍微产业损失,而且基本事实清晰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举行协商处置惩罚。(参见道交例第86-88条,交故规第12-18条)
律师姓名:赵军 执业证号:11101199910118576 联系电话:13811645263 电子邮箱:bjzhaojunlawyer@163.com QQ/微信:13811645263(微信)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京广中心商务楼512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