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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伤残陪护费证据

交通伤残陪护费证据

 

交通伤残陪护费证据

1、交通伤残陪护费证据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供。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关规定,当事人对提出的交通伤残陪护费主张,负有相应的举证责任,并且应当在法院确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相关证据。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交通伤残陪护费证据怎样向法院提供

司法实践中,绝大部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官司中,受害人主张的护理费要想得到支持,必须向法院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需要护理的证明,如果主张2名护理人员的费用,还必须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需要2名护理人员的特别证明。因此,受害人在因交通事故住院治疗或者门诊治疗时,如因受伤处影响正常生活的,应当向医院要求开具需要护理的证明。当然,如果受伤处并不影响正常生活,也不应强迫医院出具需要护理证明。

关于护理费能够得到支持的关键证据包括以下两方面的内容:

(1)法院支持原告护理费的请求,都会要求原告能够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需要护理以及需要护理人数”证明,否则,原告的护理费请求多不会得到支持。

(2)与误工费所需要的证据相同,原告还需提供支付护理费的有效凭证。一般表现为正式的护理费收据。护理人员既可以是医院的护工,也可以是家政服务等护理机构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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