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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著名刑事律师研究川蒲江人在禁渔区电鱼被判刑罪轻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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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4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在近期刚揭牌成立的“成都公园城市示范区生态司法修复基地(蒲江)”坝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1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并当庭宣判,王某等两名被告人均因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5个月,并当庭承诺将配合司法机关按照规定进行增殖放流。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11月23日20时许,王某等两被告人在当地某村1河沟禁渔区内使用电捕鱼器捕捞水产品时被民警挡获。后经清点称重,王某等2人渔获物为土鲶鱼30条、黄辣丁17条、小杂鱼3条,共计50条,重量为4.44kg,该2被告人使用电捕鱼器捕捞水产品的方式为禁用捕鱼方法。  法院认为,王某等2被告人在禁渔区内使用电捕鱼器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综合考虑到该2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犯罪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庭审现场当地镇、村社干部及群众50余人参加旁听。当庭宣判后,办案法官现场对群众关心的“禁渔期”“禁渔区”“禁用渔具”等问题进行了具体解答,进1步明确我国渔业法及4川省水利厅《最小网目尺寸和禁止使用的渔具及禁用捕捞方法》的有关规定,不但不能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也严禁在天然水域使用拖网、围网、滚钩等渔具进行捕捞作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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