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著名刑事律师

法律服务热线:

13811645263

留置送达的规定——谈谈——罪轻辩护

留置送达的规定——谈谈——罪轻辩护

 

留置送达的规定 留置送达的含义 留置送达是送达方式的1种,适用于受送达人不愿意接受诉讼文书的情形,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件留在收件人住处的1种送达方式,属于强制送达。 民事诉讼法关于留置送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十6条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司法解释关于留置送达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1百3十条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 第1百3十2条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 第1百3十3条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 第4百3十1条向债务人本人送达支付令,债务人拒绝接收的,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达。 如果您情况比较复杂或是还有其他疑问,欢迎您在华律网进行法律咨询。

北京著名刑事律师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赵军
执业证号:11101199910118576
联系电话:13811645263
电子邮箱:bjzhaojunlawyer@163.com
QQ/微信:13811645263(微信)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京广中心商务楼512室

扫码加微信

技术支持: 管理登录 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