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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著名刑事律师——擅自购买贵重物品,是否侵犯了配偶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

北京著名刑事律师——擅自购买贵重物品,是否侵犯了配偶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

 

婚姻关系具有人身和财产相结合的性质。《民法典》规定了我国家庭财产制度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实行夫妻财产共同制。 因此,夫妻财产约定制度优先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如果夫妻就夫妻财产关系有约定的,1方擅自购买贵重物品,完全按照约定的内容进行判断,是否侵犯了配偶对共同财产的处理权。 如果对此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约定无效的情况下,1方不与配偶商量,擅自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贵重物品,属于侵犯夫妻对共同财产平等处理权的行为。 但是,法律出于保护善意第3人和保障交易安全的考虑,1般不赋予配偶的撤销权,即该购买行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仍然有效,夫妻双方只能通过内部协调和制约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采取订立财产处理权限的约定、夫妻财产分离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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