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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出卖未过户的房屋法院能否查封?

已出卖未过户的房屋法院能否查封?

 

      2008年,魏xx自建房屋一栋。

     同年9月,魏xx将其中一层卖给了陈xx,并签订协议,商定由魏xx负责办理房产证。

     随即,陈xx支付了全部房款,魏xx将房屋交付给了陈xx使用。

     其后,陈xx催促魏xx办理房产证,魏xx以正在办理为由,一直没有给陈xx办房产证。

     实际上,魏xx已在2009年办理好了房产证,但对过户手续一直拖着不办。

     后来魏xx生意失败,债主纷纷起诉,魏xx名下的全部房产,包括陈xx现在栖身的房屋,均被法院查封。

     陈xx知晓其栖身的房屋被法院查封以后,向法院申请解除查封。

     【不合】债务人负债以前出卖给他人但未过户的房屋,法院能否予以查封?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以为,根据《物权法》的划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不动产物权的证实,陈xx现栖身的房屋产权为魏xx所有,法院查封并无不妥,为保护债权人的正当权益,不应当解除查封。

     第二种意见以为,魏某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将房产过户到陈xx名下,法院应当解除查封。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理由如下: 陈xx与魏xx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正当有效,陈xx已经支付全部房款,魏xx已将房屋交付给陈xx使用,根据老实信用原则,魏xx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将房产过户到陈xx名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拘留收禁,冻结财产的划定》第十六条划定: 被执行人将其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门价款并实际据有该财产,但根据合同商定被执行人保存所有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拘留收禁,冻结;第三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由第三人在公道期限内向人民法院交付全部余款后,裁定解除查封,拘留收禁,冻结。

     第十七条划定: 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门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据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拘留收禁,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据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假如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拘留收禁,冻结。

     本案中陈xx对未及时办理房产证没有过错,法院查封应当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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