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BF北京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BF
1.2国家及北京市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治理的其他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见附件一。 1.4城市规划治理部分批准文件。 见附件二。 第二条工程设计项目的设计阶段,内容,规模,投资,双方相互提交的设计资料与设计文件。 2.1 设计内容涵盖甲方委托的该工程项目及项目中应包括的各专业,详细内容应以可行性研究讲演,设计任务书,中标标书,双方认可的设计方案为准,如有需要增补的内容或仍有选择余地的题目,如结构形式,工艺,施工方法对设计的特定要求等可另行商定。 2.2 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设计资料见附表一,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的设计文件详见附表二,设计阶段,规模,投资见附表三。 第三条设计收费及支付办法 3.1 本工程设计收费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现行收费尺度执行。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超出国家主管部分划定的设计周期赶工提供设计图纸的,设计人可以收取最高不超过设计费三分之一的赶工费,赶工费数额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3.2 本工程设计收费详见附表三。 本合同签订时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估算设计费总额的20%作为定金,设计合同履行后,定金可以抵做工程设计费。 3.3 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初步设计文件时,发包人向设计人拨付应付设计费总额的30%(不含定金)。 3.4 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发包人向设计人按设计概算确定的设计费结清全部工程设计费。 3.5 对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有利于进步建设项目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发包人和设计人可以在上浮25%的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 3.6 设计周期超过12个月时,设计人与发包人可根据不同阶段完成的工作量增加设计费付款次数,金额与时间另行商定。 3.7 工程设计用度中不包括高大空间的风洞试验用度,幕墙检测用度,设计采用新结构新技术时发生的必要试验用度及其发生的各种设计审查用度。 3.8 钢结构工程加工详图和各类幕墙详图均由钢结构加工单位和专业公司负责完成。 第四条双方责任 4.1发包人责任 4.1.1 如期向设计人提交本合同附表二划定的有关建设文件和设计资料,并保证所提交资料质量达到工程设计要求。 发包人对所提供资料的正当性,完整性,准确性及有效性负责。 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背国家有关尺度入行设计。 4.1.2 按商定的日期和数目付给设计人工程设计合同定金,工程设计费和商定的赶工费。 4.1.3 本工程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如需设计职员配合时,所需用度由发包人承担。 4.1.4 负责本工程各阶段设计文件向规划设计治理部分的送审报批工作,并负责将报批结果书面通知设计人。 4.1.5 在不增加工程设计费总额情况下,发包人有责任就本工程设计中所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等项目,协助设计人办理技术合同中应由发包人办理的有关手续。 技术合同可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平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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