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预报登记?预报登记有何法律效力?其意义何在?什么是预报登记?预报登记有何法律效力?其意义何在?
预报登记主要合用于商品房的预售买卖中(期房销售或称楼花买卖),是为了保护房屋预售中买受人的利益,防止预售人再行出售房屋。 物权法》第20条第1款划定: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商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报登记。 预报登记后,未经预报登记的权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因此,在商品房预售中,购房者可以就尚未建成的住房入行预报登记,以制约开发商把已出售的住房再次出售或者再行典质。 建设部发布的《城市房屋预售治理办法》第10条和第13条都已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存案题目做了初步划定,《物权法》对此又入一步入行了详细划定。 预报登记有以下效力: 1.预报登记后,债务人不得擅自处分该不动产。 《物权法》第20条第1款划定: "……预报登记后,未经预报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换言之,预报登记后,预售人即不得另行作出与预报登记内容相抵触的处分,包括再行出售以及设定典质等,否则,其处分行为不发生物权效力。 2.预报登记后产生优先受偿的效力。 在完成期房登记之后,假如债务人将房屋"一屋数卖”,那么后面的交易应当是无效的。 主要原因是,在入行了期房登记之后,后面的买受人应该查阅登记,假如没有查阅就买了,就要承担这个买卖可能会被宣告无效的风险,造成的损失要自己承担。 3.预报登记后,可以确定与现房登记的关系。 期房登记也是一种登记,也会产生一种对抗的效力。 假如期房登记与现房登记发生矛盾,应当根据已经登记的期房为准。 "预报登记”实际上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一种特殊的公示方法,而所登记的并不是"物权”,而仅仅是买卖合同上的"债权”。 由于办理了"预报登记”,使该债权具有了对抗其他买房人的债权的"物权效力”。 好比,按照预报登记轨制,只要张三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张三就可以拿着买卖合同书往登记机构办理预报登记,由登记机构在登记簿上记载某号屋子已经卖给了张三,办理预报登记后,开发商要把这套屋子再卖给其他任何人,都"不发生物权效力”。 假如开发商把已经卖给张三的房屋,再卖给李四,由于张三已经往登记机构办理了"预报登记”,开发商与李四之间的买卖合同将"不发生物权效力”,终极,李四不可能得到那套房屋的所有权。 这样就保障办理了预报登记的买房人张三,在房屋建成后能够得到那套房屋并办理产权过户得到所有权。 可见,预报登记轨制的立法目的,就是用预报登记来限制开发商"一房多卖”,而不是禁止"一房多卖”。 债权同等的原则依然存在,无论你把一套商品房卖给多少买房人,这些买卖合同仍旧有效,但只是办理了"预报登记”的那个买房人才能终极得到房屋所有权。 这样一来,只要办理了"预报登记”,其余的买房人就已经知道自己不可能得到房屋所有权,当然也就不买了。 这就达到了限制"一房多卖”的目的,防止某些欺诈行为发生,维护房屋买卖的正常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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