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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年限补交应该怎么办?

土地使用年限补交应该怎么办?

 

一,土地使用年限是如何划分的?根据国务院于1990年5月19日宣布施行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划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1,栖身用地70年;2,产业用地50年;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4,贸易,旅游,娱乐用地40年;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二,土地使用年限补交怎么办?1,住宅70年建设用地使用期满后,法律划定续期按照《物权法》第149条第1款划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关于住宅70年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后的续期题目,《物权法》第149条已经明确划定"自动续期”。

     如何续期,续期需不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以及缴纳尺度等题目,因大家对前述法律划定的不同解读和理解,尚存争议亦属正常。

     对于该题目,全国人大代表,法学专家孙宪忠表示,房屋所有权没有期限;有期限的是土地使用权,根据《物权法》第149条,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划定办理。

     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回属,有商定的,按照商定;没有商定或商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划定办理。

     目前的主流观点以为: 自动续期的意思就是不必要办手续,也不必要缴纳用度就能续期。

     2,如产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贸易,旅游,娱乐用地和综合或者其他非住宅用地使用权期满的,法律划定如下: 《物权法》第149条第2款划定,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划定办理。

     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回属,有商定的,按照商定;没有商定或商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划定办理。

     结合前述法律划定分析,与住宅比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后的续期划定确实有区别。

     3,国有土地使用权期满后的续期,法律是如何划定的?土地使用权年限届满后地上的建筑物如何处理,法律又是如何划定?国有土地使用权期满后的续期题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1条划定,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

     需要续期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划定重新签订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2007年8月30修订通过的《城市土地治理法》第22条划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商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归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

     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划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商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划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归。

     国有土地使用权年限届满时地上的建筑物处理题目,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0条划定,在土地使用权商定的土地使用权期满后,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归,地上的建筑物也由国家无偿取得。

     根据前述《城市土地治理法》,《物权法》关于土地使用权期满处理的不同划定,结合我国目前"房地分离”的现状分析,关于"住宅70年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自动续期”的业内争议实属必然。

     针对该题目亦需要通过法律合用的实践,才能得出结论。

     4,国家土地治理局曾于1996年6月5日出具《关于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始起日期题目的批复》,其中划定: 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的始起日期应当确定为自领取或者颁发土地使用证之日起计算。

     但该批复已于2003年2月20日失效。

     故针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年限起算时间题目,目前现行法律法规尚无明确划定,亟待相关法律法规做出明确划定。

     综上所述,关于土地使用年限补交的相关划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一般是自动续期,不必要办手续,也不必要缴纳用度就能续期。

     固然在之前可能有些地方有这样的案例,就是在土地使用年限已满办理补交的时候是入行了缴费的,但是这只是部门地方的划定,而主流的观点实在仍是不用缴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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