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可否直接受理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可否直接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经仲裁委员会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不平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告状。
这就是说,一般说来,人民法院是不直接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只是受理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平的争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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