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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续的一人公司的涵义

存续的一人公司的涵义

 

      一人公司,又称独资公司、独股公司,是指仅有一个股东持有全部出资额或股份并且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

    采用不同的尺度我们可以将一人公司划分为不同的种类。

    以一人公司股东身份不同为尺度,分为国有独资公司、法人独资公司和天然人独资公司;以一人公司股份性质为尺度,可将一人公司分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一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一人公司的产生形式为尺度分为设立的一人公司和存续的一人公司。

    设立的一人公司又称为原生型一人公司,是指只有一名发起人通过发起设立方式创设的一人公司。

    这种类型的一人公司必需以公司法答应其产生为条件。

    存续的一人公司又称为衍生型一人公司,是指公司成立时有数名股东,但是因为股东的股份发生转让、继承、赠与等转移至一名股东名下而形成一人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或出资的转让常常发生,所以多有演生型一人公司泛起的情况发生,但其是否具有正当地位,取决于立法的划定。

    

  新《公司法》第二章第三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划定”明确承认了设立的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但是对于存续的一人公司的立场不甚明朗。

    因为一人公司是一种特殊的公司形态,从世界公司立法的历史来望:一人公司立法走过了一条从否定到肯定的曲折之路。

    各国立法者更因各国不同历史背景、经济状况、文化传统、法律体系等各方面的详细状况,入行利弊权衡和价值考量,确立了不同的立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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