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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国防利益罪刑

危害国防利益罪刑

 

危害国防利益罪刑

法条文规定:

《刑法》第7章第368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故意阻碍武装部队军事行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369条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3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战时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370条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而提供给武装部队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单位犯第1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1款的规定处罚。

第371条聚众冲击军事禁区,严重扰乱军事禁区秩序的,对首要分子,处5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军事管理区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372条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373条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或者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用,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374条在征兵工作中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375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第2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该款的规定处罚。

第376条预备役人员战时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公民战时拒绝、逃避服役,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377条战时故意向武装部队提供虚假敌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378条战时造谣惑众,扰乱军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379条战时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为其提供隐蔽处所、财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380条战时拒绝或者故意延误军事订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381条战时拒绝军事征用,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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